案例分析-香港公司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變更相關公證認證問題。
香港公司唯一董事A,原首席代表B(大陸人),新首席代表C(大陸人)
代表處于2011年01月25日設立登記,設立登記時隸屬香港公司授權B簽署擔任首席及簽署北京代表處一切相關文件,根據(jù)2011年03月1日施行的《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變更首席要提供公證文件:
1、主體資格證明(公司注冊證書及相關注冊證明文件);
2、隸屬香港公司出具的任免職書及簽字授權書(授權C擔任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及簽署北京代表處一切相關文件,為有權簽字人;免去B首席代表一職,不再是有權簽字人,落款董事簽名加蓋公章;新有權簽字人C簽字。)
以上2項文件均需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及香港律師公證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內(nèi)地使用的公證文書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的轉遞專用章。附注為“此文僅限用于在北京市辦理變更首席代表等事宜之用。”
做律師公證屆時需要隸屬香港公司董事A及新首席代表C親自到港鑒證簽名。
如果代表不是大陸人:
外國人護照:應經(jīng)外國人所屬國家或地區(qū)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qū))使領館認證。
港澳人士身份證明:身份證及通行證需經(jīng)當?shù)芈蓭熁蚬C署公證。
澳門及臺灣人士身份證明:護照及臺胞證需經(jīng)地方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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