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香港律師公證網(wǎng)遇到一個客戶辦理香港公司公證用于在深圳設立代表處之用,其中關于授權書覺得有幾點和大家分享。
這個客戶之前已經(jīng)辦理過一次香港公證,但是由于授權書和任命書的內(nèi)容不符合工商規(guī)定而被退回,要求重新辦理公證手續(xù)。代表處設立時需要對董事會決議,授權書和任命書辦理公證,其中決議要列明公司決定設立駐華代表處,然后誰是簽字人,然后這個簽字人簽署任命首代的任命書,應該是這樣的一個邏輯關系,但是該客戶為了方便簽字,將授權人寫成首代,如果這樣的話,授權書就選舉這個首代為授權簽字人,那么工商局說這份任命首代的任命書也應該是首代來簽,而不是國外公司董事,但是香港公證人認為任命首代的任命書必須由國外母公司的授權董事來簽,否則司法部駐港辦公室不予辦理加章轉(zhuǎn)遞。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辦理代表處決議、授權書及任命書時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關系,以免不符合而重辦。